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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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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法律分析:扣除比例一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二15%。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握猜转扣除。

4、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首先,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真实、合理,并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1、广告费扣除比例是宣传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全年营业收入的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法律分析: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有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抵税年度超过3年的,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所指的专项申报及说明。

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都是20年。税法上对净残值率没有规定。同时,会计处理上房屋的折旧年限可以自己确定,但是如果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小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企业***用的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则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按照会计计算的额度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跨年的***可以作废吗

1、增值税普通***一旦跨月,无法在系统中作废,只能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处理。 若***已被购货方认证或销售方已抄税记账,则无法作废,必须通过红字***纠正。 ***填写错误或发生销货退回时,应收回原***并注明“作废”,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

2、您好,会计学堂林老师为您解答 增值税普通***可以跨年度不能作废。实际上跨月就不能作废了。处理办法:先开具红字***冲减,再重新开具兰字***。

3、上年度的***开具错误的,是不能作废的,只能开红字***冲减,本年红字冲销的,需要冲减其对应的应收款,收入和税费,因为该业务涉及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跨年调整时应该计入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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